学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03 08:47:23
学校管理制度(通用5篇)

学校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管理制度1

1、校产登记保管制度

对学校所有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建帐、对课桌椅、办公桌椅等财产,进行集中编号定位,落实到各班级、办公室进行保管。

(1)课桌椅、讲台、门窗(玻璃)、黑板等由班主任负责保管。

(2)各办公室桌椅、书柜、公用设施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

(3)少先队用鼓号、电子琴等由总辅导员负责保管。

(4)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广播扩音设备由有关专任教师具体负责。各类仪器必须做好登记造册、分类存放等工作,凡教师教学中需用仪器,应办理好出借手续。

(5)图书、教学资料及食堂财产等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6)体育室及各种体育器材由专职体育教师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一学期核实一次,做好报废、添置等工作。

2、定期检查及赔偿交接制度

(1)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核查一次。平时发现有损坏、遗失公物现象,视情况及时批评教育和照价赔偿。

(2)各年级要办理好校产移交手续。校产品名、数量及价格记录在册,教师调支、管理员调换也应办理好校产交接手续。

(3)学校全体师生应养成爱校如家、爱护公物的良好风气,对损坏的公物,一般实行先赔再修。

3、建立校产借用制度

(1)学校财产教学设备一般不予出借。教师如因特殊原因所需,必须办好借用手续,不准随便拿用。

(2)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爱护,尤其是贵重教学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方法科学使用。使用完毕及时归还,保管员应进行验收。

(3)校产出借应先填写校产出借单,交领导审批。

(4)出借的校产应按期归还,归还时保管老师应认真检查,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学校管理制度2

1、为了加强学校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学校课堂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3、学校课堂教育管理,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管理责任人,具体落实至每位任课教师,每位班主任,切实加强教育。

4、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课前一分钟进任课教室,并做好点名工作,对发现缺课学生,要问清情况后及时向所任班级班主任以及相关责任人汇报,所任班级班主任要及时向缺课学生家长联系反馈情况,并向相关责任人汇报备案。

5、任课教师对教学的实验设备,体育器材等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工具要及时修理,避免学生受伤而出现安全事故;对容易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体育课,活动课要及时进行使用说明和安全教育;活动要求班主任做好组织管理工作,体育教师要做辅导工作,要全程控制局面;对那些因身体原因或本身有残疾但可以做轻微活动的学生,要求上操场,确实不能出操的学生,应安排留教师复习,预习文化功课。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6、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学校管理制度3

1、凡进出教工宿舍楼的人员一律要接受管理人员及门卫的管理。

2、外来人员来访,须在门卫处登记,所携带的各类物资能自觉接受盘查。进入车辆按指定地点存放。

3、各住户应文明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邻里文明礼貌,严禁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加强计生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严防被盗,火灾等人为灾害出现,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或学校及管理人员汇报,加强安全保护意识,自我防范意识及能力。

4、管理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守有关规章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管理人员负有第一责任人职责。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事故追究制。

  学校管理制度4

1、校卫队在学校总务处的领导下负责校内的治安、防范、巡查、守护等工作和案件、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保护工作。

2、平时负责对校内的日、夜巡逻,节假日搞好护校工作。

3、不定期的对校内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注意发现隐患部位,提出整改建议,协助总务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控制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严格来客登记制度,校内学生进出校门注意检验有关证件。对超过学校有关规定时间进出校门的学生应逐个登记,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6、注意掌握学校内治安动态,对发现打架、斗殴、破坏安全、扰乱教学秩序的人和事,主动前往阻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或“110”,确保校园稳定。

  学校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3号),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邀请国外团体、国际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宾”)来校进行短期交流、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等一般性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外宾接待应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自觉维护国家、学校的利益。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工作的计划性,减少临时性、无实质性内容的接待。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有明确目标,外宾来校前须制定详细的接待方案,包括日程安排、食宿交通、接待人员及数量、经费预算等内容,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外宾接待方案进行审核,并填写《xx大学外宾接待审批表》。

第二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外宾接待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参观等活动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六条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招待所住宿。确因外宾级别较高或校内招待所房源紧张等问题,需将外宾安排在校外宾馆住宿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部级(含正副部级,下同)、正校级、国际著名专家学者(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学术组织主席、著名杂志主编、专业领域学术大师等高端专家,下同)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其他外宾代表团可安排的宾馆标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如举办高端外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经国际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安排在五星级酒店。

(二)部级、正校级领导和国际著名专家学者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或单间。

第七条日常伙食费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标准(含酒水、饮料):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八条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来访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第九条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二)外宾接待优先使用学校后勤集团运输服务中心提供的车辆,必要时也可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外部车辆。

(三)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批准,需我方提供中国境内城市间交通费的,其标准为:部级、正校级领导和国际著名专家学者可提供飞机商务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不超过1人。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不求奢华。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提倡赠送师生作品。

(二)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学校赠礼,如受礼方为部级、正校级领导或国际著名专家学者,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纪念品,每人次不超过200元。

(四)对于来访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等,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校级领导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外宾来校访问期间所安排的参观活动,应在外宾接待计划中列出,参观费外宾每人不超过500元。可同时报销陪同一人费用。

第十二条外宾来访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和酒店除房费外其他杂费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三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接待活动中,中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从严控制。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四条陪同外宾赴外地访问期间,中方陪同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国内差旅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接待单位承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主要陪同人员,经接待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凭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除中方陪同人员以外,参与外宾接待工作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期间如确需用餐,工作用餐控制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

第四章经费报销及支出责任

第十六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无经费来源的外宾接待活动。

第十七条外宾接待费用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外宾接待完毕,接待单位需在1个月内完成经费核销。报销时,需提供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xx大学外宾接待审批表》及原始费用发票。

第十九条外宾接待经费实行谁邀请、谁接待、谁承担。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外事规定。外事、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港澳台地区来宾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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