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制度

时间:2023-12-20 18:55:22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生申诉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生申诉制度1

1、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3、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处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财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

4、学生申诉范围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缓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5、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

(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礼机构是学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委会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处理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6、申诉的其它问题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校委会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2)、申诉应有申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若申诉人无行为能力,学生可委托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诉。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申诉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或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申诉,反映问题要客观准确,申诉请求要合情合理。必要时,申诉人要提供有关书证、物证或人证。对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借申诉之机行个人报复的,一经查实,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申诉制度的严肃性。

(3)、申诉受理机构或应该人员要客观、公正的解决问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校内有关制度办事,作好记录和资料保管,健全各类档案。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有关人员。

(4)、对学生申诉,学校有关部门人员最迟在10日做出答复,不得相互推委或故意拖延;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应在5日内向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申诉。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则视为决定生效,本人应无条件执行。

学生申诉制度2

(一)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概述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其他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凡是受教育者认为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向学生申诉机构提起申诉,任何阻碍、压制乃至剥夺学生申诉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由于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决定了当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本人既不能采取拒绝履行决定的方式来补救自己,也无权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其侵犯行为,因此,《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申诉的权利,是维护受教育者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

(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申诉范围的规定比较宽,这对维护受教育者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种:

1 、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2 、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乱收费的,学生有权申诉。

3 、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受教育者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的,受教育者有权申诉。

4 、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有权申诉。

5 、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私拆其信件而导致身心伤害的,有权申诉。

6 、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同时也侵犯其财产权,受教育者有权申诉。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 、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申本人及其监护人。在这里,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兄、姐应为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监护人;也可依赖监护人父母的遗嘱委任产生。

2 、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受教育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其被申诉人只限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涉及学校负责人;二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作为被申诉人。

目前,我国的学生申诉制度尚处于发育阶段。有关学生申诉制度的其他内容,包括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申诉处理等,也尚未规范,有待通过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

学生申诉制度3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学生申诉制度4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全国文秘工作者的__!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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